CRS是什么?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可能已经非常的熟悉,但是对于另一不部分人来说可能不知道CRS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对于我们国人来说又有着什么意义?现在,领航海外给大家说一说CRS到底谁什么?
事实上,CRS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欧盟。2003年欧洲理事会发布的第2003/48/EC号指令,称为欧盟储蓄指令(European Union Savings Directive)简称“EUSD”,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跨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个指令下,这些欧盟国家以及他们的海外属地之间,开始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并持续了长达10年多。直至CRS实施,EUSD这套系统才被正式取代。
全球化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国际化,这些国际化后的资产也随之变得越来越聪明,开始利用不同国家税收体系的差异,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据美国税收与经济研究所(Institute for Taxation and Economic Policy),截至 2017 年底,美国企业在海外共积累了 2.6 万亿美元的未纳税现金。
2017年,英国金融时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根据对世界上市值靠前的大型跨国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这些公司过去 25 年来财报显示,它们所承担的税率一直呈下降趋势。 2008 年以来,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下降了 9%,大型科技和工业公司报告的平均实际税率下降了 13% 左右。
CRS对于中国的影响
在2017年初,还没有一个国家与中国达成信息交换双边协议。但是,到目前,中国已经同76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信息交换双边协议,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将会与这76个国家和地区自动交换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我们可以说,CRS的形成代表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在经历了60多年的现代经济全球化之后,国际税务体系正在打破传统的界限,在各国自有税务体系之间存在的暗黑区域通过国际间合作的加强被照亮并消除。并其系统将其分解为三个关键词: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以及定期交换。
CRS关注的重点是金融账户
在CRS制度下,关注的重点是金融账户,非金融账户不在考虑范围内。金融账户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存款账户
所有在境外的存款账户,都将由存款机构报送到税务系统,这些存款机构包括最常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支付宝等新型的电子支付钱包。
2.托管账户
由相应的托管机构报送。托管机构范围宽泛,通常包括证券经纪机构,托管银行,信托公司等,这意味着客户在海外的基金、证券、信托将全部透明化。
3.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由相应有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报送。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除了消费险外,在海外购买的各种储蓄型保险都将透明化。
4.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
一方面,若投资实体为金融机构时,该金融机构本身就有向税务局报送该投资实体中各类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投资实体为非金融机构时,机构在银行开户时,会被银行要求自行定义,如果定义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时则无报送义务,但这些公司会受到所在国税务管理部门的积极监管,因此OECD认为,这样的机构本身在税务透明化方面不存在漏洞,可以不进行报送。如果投资实体自定义并申报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时,则该机构会被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人穿透,提供公司最终的所有实际控制人名单,并由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将账户信息报送回到这些实际控制人所在的国家。
CRS的目的是涉税信息透明
在未来交换的全部是金融账户,而负责尽职调查和统计报送的是相应的金融机构。这就会涉及到客户的哪些信息会被金融机构报送回到本土呢?因为CRS系统关注的是客户的税务情况,以实现税务透明化的目的。
因此各国税务部门会把客户涉税信息报送回到本国,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部分:
1.身份信息
包含客户详细的身份资料: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包括:姓名、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通常为客户开户时持有的护照上的护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明上的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对于机构客户来说包括:机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等。
对于需要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来说,包括机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出生地)。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多个,那么需要分别全部报送。
2.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需要申报所有账户的账户识别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名称,金融机构代码,该账户的代码等。
3.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交换的核心,金融机构需要申报金融账户的账户余额或者价值,以及账户的收入等经济活动信息。根据中国的承诺,中国在2017年底前完成600万人民币(相当于海外100万美元)以上余额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600万人民币以下余额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CRS的信息交换是定期的
与跨国合作进行专项信息交换不同的是,CRS的信息交换是自动的,这也是沿袭了此前欧盟储蓄指令、英国CDOT、美国肥咖的一贯做法。在这种制度下,账户信息是以年度为单位,自动进行交换的。除非某一个国家退出信息交换体系,否则在该制度下,信息交换将会一直持续下去。并且随着交换机制的建立,交换通道的熟悉,交换成本的摊薄,这一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
CRS导致资产透明化 类别与案例分析
下面,我领航海外结合一部分真实案例,为大家分析未来这些海外资产将如何透明化。看看是否有符合自己的情况。
海外银行账户
案例分析:李先生是中国居民,2010年在香港一家银行,持有港澳通行证,开立了一个私人账户,在过去的8年间,李先生先后将国内外各种收入汇集到该香港银行账户上,并购买了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到2017年12月底,李先生的账户上,理财产品共有560万美元,现金余额3.7万美元。根据CRS要求,由于李先生不是香港税务居民,2018年,银行将把李先生在该银行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余额信息累计563.7万美元报送到香港税务机关。
2018年9月,香港税务机关将向中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信息。并且未来每年都将自动交换上年底的最新账户信息动态。李先生在香港银行账户下的信息实现透明化。
海外保险
自2013年,内陆香港开放自由行后,内地客户赴港购买保险逐年增多并出现井喷。大量的中国家庭开始在香港购置保险,这些保险将在CRS制度下透明化。
案例分析:王先生夫妇有2个孩子,在香港保险热潮的带动下,2015年先后给两个孩子都在香港购买了保险,保额均为100万美元,15年缴付,每年付款额17000美元,保险类型均是人寿险,每年红利及保证现金储备均保留到孩子成年即18岁后按月领取。到2017年12月底,两个保险合同账户上的现金价值1个为2.3万美元,另一个为2.5万美元。王先生夫妇均为中国居民,目前保险处于存续期间,刚刚缴纳了三年的费用,王先生作为保单账户持有人,将被保险公司将信息保送到香港税务局,并将于2018年9月交换回到中国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将会获知王先生作为账户持有人在香港持有2份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合计为4.8万美元。
海外信托
由于信托的特殊属性,委托人将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专业机构,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资产的拥有人,因此早几年,信托的高度保密性一直是信托的核心卖点之一。除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再没有第三人能够知道信托资产的多少。同时,由于中国居民设立在海外的信托大多考虑家族传承,因此数额普遍较高。但是,当CRS来了之后,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改变。
案例分析:以韩先生家庭为例。韩先生在山东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已过花甲之年,资产实力雄厚,海外资产数量可观。韩先生的独生儿子在英国留学后已留在当地工作,并已申请到了英国绿卡。韩先生考虑到未来的家庭资产安排和税务筹划,在泽西岛设立了家族信托,将自己在海外的2000万美元现金资产以及大量的房产、股权等均划入信托下,总值接近9000万美元。信托委托人为韩先生本人,受托公司为一家银行,信托受益人为韩先生的儿子以及他的直系后代。由于韩先生是中国公民,且无其他国家身份,因此在CRS规则下,该信托的受托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向税务局报送非居民信托金融账户信息。由于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既包括委托人韩先生,也包括固定受益人——他的儿子小韩,以及未来的任意受益人——小韩的直系后代,因此该银行有义务向泽西岛税务局报送该信托信息,并且泽西岛税务局会分别将该信托价值9000万美元报送到英国和中国两地,韩先生和儿子均会被中国和英国税务当局获知9000万美元的信托资产,资产不仅被披露,并且在实践中被两次重复报送,在事实上夸大了真实资产价值。
海外基金
基金属于投资机构,在CRS制度下,海外基金本身有报送基金投资人信息的义务。
案例分析:刘先生是一位中国居民,他于2016年投资了一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三年,投资额200万美元。首先,该基金作为投资机构,有向开曼税务局报送非税务居民投资人信息的义务。其次,到2017年底,该基金的价值增长了50%,刘先生账户下的投资达到了300万美元。根据CRS要求,该基金要将刘先生持有该基金300万美元的相关信息报送到开曼税务局,并于2018年9月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刘先生在开曼投资的该基金信息实现透明化。
海外离岸公司
很多国内公司和个人都在海外开设离岸公司。定义离岸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公司注册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务洼地,主要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香港、新加坡等,这些地区不仅税率很低,而且对于公司产生于海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二是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员工,主要是为了进行税务管理。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基本就可以识别为离岸公司。
对于开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在CRS制度下,首先需要判断,它是一个金融实体,还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由于离岸公司的特殊目的,绝大部分(99.99%以上)的离岸公司均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在报送范畴,但是一旦这些公司在银行开户,银行需要公司主动申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银行就有义务穿透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并将信息报送到该实际控制人所在的国家税务机关。
案例分析:张先生在深圳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了进行税务管理,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了多家离岸公司。过去一年,张先生在全球的总贸易额超过10亿美元,利润超过3000万美元,但由于张先生将70%的利润都放在香港离岸公司,因此根据香港税收政策,这2100万美元属于在香港之外获得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CRS到来后,这些香港离岸公司开立在香港银行的账户,都要求公司主动申报公司定位,考虑到实际情况,这些公司只能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银行穿透到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先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上累计的现金已经超过1亿美元。根据CRS要求,银行将这些账户信息全部报送到张先生所在国家即中国的税务部门。
规避CRS风险 多元化投资
CRS的出现,像一颗重磅炸弹,几乎炸响了中国整个高净值人群服务领域。通过以上五个类别的分析,可以看到几乎所有能够隐匿资产的海外通道,都将随着CRS的实施而透明化。在这样一个大趋势下,对于所有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应该寻找经营合规、缴税合法、资产来源合理解释的发展新思路,但是,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高净值家庭的实际情况,仍然有一些短期性的或者局部性的解决方案,如何能规避CRS风险,实现多元化投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参考操作。
1.区域隔离法
虽然CRS已经成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一个主要体系,原有的欧盟储蓄指令、英国的CDOT等都已与之融合,但美国的肥咖体系仍在独立存在,且短期内不存在融合的可能。2014年,中国与美国之间已经达成了两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协议,但实际执行目前仍然遥遥无期。这就意味着,至少在这两个体系之间,仍然存在一些规则空隙。
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在不持有其他身份的情况下,投资于美国基金、美国保险、在美国设立信托、在美国的税务低地(如特拉华州、内华达州)设立离岸公司等,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CRS制度下的资产透明化。
2.非金融账户隔离法
CRS是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系统,因此非金融账户信息均不在交换之列。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拥有境外资产的家庭而言来说,海外房产投资,珠宝、艺术品、古董投资,只要不放入家族信托,仍然不会透明化。这些资产即使是由离岸公司持有的,但由于其在离岸公司的金融账户上无法显示为现金价值,因此不会透明化。
3.身份隔离法
对于越来越多的国际化人士而言,成为多国税务居民已经不再罕见。各国税务居民的认定,根据各国的政策和要求不同,也会略有不同。但大致以两个条件作为判断标准,一是有住所,二是达到居住要求,通常为三个月。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规定,对于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都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体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而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则认定为非税务居民。
是否有权利长期在一国居住,直接涉及到是否拥有该国居留身份。因此拥有海外身份,就有了成为其他国家税务居民的可能。通过持有其他国家身份,以及满足相应的居住要求,变更本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事实上,世界上还有一种人,可以称为税务游民,这些人拥有多个国家身份,同时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居住时间均不超过3个月,除美国强制要求所有持有美国护照和绿卡的人均为美国税务居民外,这些人在其他很多国家都可以不认定为税务居民。这种通过身份隔离方式实现资产非透明化的方式,目前在现实中依然是可行的。
但OECD已经开始关注这种情况。2018年2月19日,OECD对滥用投资移民计划来规避CRS,发布了《咨询文件》,向全世界征集有关弥补该漏洞的意见和证据。
该《咨询文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评估投资移民计划如何被用来规避CRS;
2.确定哪些类型的投资移民计划存在被滥用以规避CRS的可能;
3.提醒各相关方(例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正确执行CRS下尽职调查程序的重要性,以防止通过滥用投资移民计划来规避CRS;
4.解释OECD在公众的参与下,如何进一步解决和处理有关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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