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杰出人才是美国职业移民类别(EB-Employment-Based)中第一优先类别(EB-1)项下的第一优先(A类)。这个类别允许商业、科技、教育、体育和文艺这五大领域的顶级人才移民美国,不需要投资,不需要雇主担保,不看学历,不看年龄,不看英语水平,不看工作证明和社保,只看你的职业成就,以及能否服务于美国国家利益。
今天我们就以EB-1A项下的体育人才为例,为大家分享,这其中的一些申请规则和注意事项。
一、 哪些人能够申请EB1A体育人才?
在体育这个领域,有资格申请EB1A类别的,通常是运动员和教练员。其中,运动员占到80%。
不管是运动员,还是教练员,申请EB1A时,基本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世界范围内本领域的顶尖型人才,比如奥运会冠军,像大家耳熟能详的郭晶晶,伏明霞,林丹,张继科;或者网球四大满贯得主,费德勒,纳达尔;或者执教多年、带出无数冠军、对行业影响力深远的世界顶级教练,像中国跳水队的周继红,或者女排教练郎平。
另一类虽然达不到世界顶级水平,但能够符合美国移民局判定杰出人才10项标准的(十选三),同样可以申请。今天我们重点从这一类申请人的角度来为大家深入分析。
二、体育人才的申请优势
移民法在衡量申请人的杰出性上,是从两个层次来判断的。在第一层次标准中,申请人如果获得过某领域内世界公认的最高的奖项,比如奥运会奖牌,那么已经达到了“一次性重大成就”的标准。移民局会直接认可您的杰出性。
与其他行业不同,体育,基本上在每个运动项目上,都有公认的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它的社会影响力之广泛,公认程度之高,不需要移民官有专业背景知识,根据常识就能够做出判断。比如世界杯、世界赛、奥运会,再比如欧洲杯,欧洲五大足球甲级联赛,四大满贯,NBA,超级碗,环法等等,只要说出赛事名称,就可以清晰判断出申请人的水平。
这和其他类别的申请人相比,就容易多了,不需要想方设法说服移民官自己所获奖项属于“世界认可最高奖项”,只需递交奖牌奖状的照片和说明,就能一目了然看清申请人在自己行业内的杰出性。
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一次性重大成就,那么就需要满足移民局给出的十项标准,申请人至少要满足其中的三项。体育人才常用的,或者容易提供的素材通常集中在以下这几方面:
1、奖项:奖项可以说是体育人才证明自己职业成就最核心的证据
体育奖项包括:
(1)国家或者国际主办的非职业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洲际运动会,全国运会,各个体育项目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洲际锦标赛,国家锦标赛等。
(2)国家级或者世界级职业体育联赛,例如CBA,中超,乒超,亚冠,网球四大公开赛,高尔夫美国公开赛等等。
(3)授予杰出体育人士的个人奖项,如亚洲足球先生,中超金靴奖,CBA年度MVP, 总决赛MVP,名人堂球员,中央政府颁发的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国际运动健将称号等等。
这些类别均有可能满足移民局对于获奖的要求。申请人应该保存好相应的奖牌、奖杯和奖状。
2、媒体报道:
媒体可以是全国性的综合主流媒体,也可以是行业专业媒体。虽然目前自媒体盛行,但移民局最为认可的还是报纸、杂志等传统纸媒报导。
对于体育人才申请人来说,要特别注意:
(1)媒体报道内容应该围绕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展开。如果报道内容是涉及某次比赛或团队的,那么应该重点介绍到申请人在其中的核心贡献。
(2)媒体报道应该是个人专访性质,对申请人在该体育项目上的杰出性进行集中描述。
3、高收入
通常高出某个职业联赛平均工资的5-10倍就可以进行认定为高收入。
许多专业运动员,除了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外,还有各类广告代言收入。所以满足这个要求并不困难。
(1)与俱乐部签订的合约,显示工资数额;
(2)与品牌商签订的代言合约,显示代言收入数额;
(3)个人报税证明,显示以上两部分相应数额的收入。
4、重要职务
(1)领导职务:在组织层级和职务名称上表现为领导性,如联赛主席,主教练,队长等。
(2)关键职务:需要由所任职的机构出具证明信,说明申请人的成就和贡献如何远远高于其他同职务的成员,比如核心队员,国家队主力,上场次数,得分情况等。
5、商业价值
粉丝数量、比赛收视率、观众数量、媒体报道情况等还可以帮助移民局判断申请人的商业价值。像CBA的全明星赛,总决赛,网球的年度冠军赛,都是不错的证明材料。
6、协会会员
几乎所有的运动项目都有自己的协会,但是,运动类的协会组织大部分对于入会资质要求相对较低,或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申请人应该重点关注自己参加的协会组织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协会本身应该是国家级或者以上的机构。
(2)协会对于吸纳新会员具有明确的流程和较高的资质要求。
7、评委经验
对于一些技术型运动(包括体操,跳水,花样滑冰等),要求裁判员或打分员个人精于该类运动,因此评委通常都是由退役运动员担任的。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EB1A的时候是采用现役运动员的身份,就不适合使用评委经验证据证明。
三、体育人才的申请难点
EB1A杰出人才移民,一方面要证明自己职业成就的杰出性,另一方面要证明美国国家利益,申请人获批美国移民以后,能给美国带去哪些国家利益?赴美计划的撰写就非常重要了。
体育人才的赴美计划无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 现役运动员,赴美以后,继续从事体育运动和比赛;
第二, 现役教练员,赴美以后,继续从事教练和培养工作;
第三, 现役或已退役运动员,赴美以后,开始从事教练工作。
前两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第三种情况,有一定论证难度和风险。很有可能在证明职业成就上,主要阐述了申请人作为运动员的优势,但没有提到作为教练员的任何优势,而赴美计划却通篇都在讲要去美国担任教练员或助教相关工作。这样的论证就缺乏力度,缺乏逻辑性,讲给移民局的杰出人才故事就有了漏洞。
因为,在移民局心目中,运动员和教练员是两个职业类别,二者经验在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必然联系。一个伟大的运动员未必一定会成为一位伟大的教练员。
四、经典判例:Lee v. Ziglar案
2010年,退役不久的韩国棒球选手李万洙申请了杰出人才移民。李万洙在韩国棒球界几乎是神一样的存在,他击出了韩国棒球职业联赛历史上第一个全垒打,赢得联赛MVP,带领球队获得冠军,拿下三冠王,连续五年获得金手套奖。
荣誉等身的李万洙之所以申请移民美国,是因为收到美国职业棒球联赛(MLB)芝加哥白袜队的邀请,而白袜队也是MLB的劲旅,2005年获得世界大赛冠军。
在这样有力的证据下,他的申请最终却迎来了美国移民局的拒签信。
原因只有一个:李万洙来白袜队要担任的是教练职务,而他提供的所有奖项、收入、媒体报道的证明,都是作为运动员获得的。中间的逻辑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链接。
这就是杰出人才申请中著名的Lee v. Ziglar案。本案反应了杰出人才申请中另外两个很重要的要求:
第一,杰出人才申请人的杰出性应该是持续的,即至少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因该保持在该领域内的杰出性。
第二,申请人必须承诺在移民后继续从事原来杰出领域内的工作。
以李先生的案件为例,他实际上还需要证明:
第一,自己维持了作为棒球运动员的杰出性(如仍在参加比赛)。
第二,承诺自己移民后仍然会作为棒球运动员在美国参加比赛,而非作为教练员执教。
五、申请注意事项
根据以上经验,我们把申请人的情况分成几种类型:
第一,针对现役中的运动员,证明申请人的比赛能力,并且证明其未来将去美国训练、比赛;
第二,针对处于职业生涯中后期但未退役的申请人,参照情况一,积极证明申请人还在训练和备战比赛。同时提供美国当地俱乐部,训练机构的证明信,说明这些机构愿意为申请人移民后提供训练场地,协助他参加美国当地的比赛等等。
第三,针对已经退役一定时间并担任教练员一定时间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侧面证明其训练或者培养出的运动员取得了较高的成绩,以及其执教的俱乐部或者专业队的高水准,从而以教练员的身份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第四,对于刚刚退役,无法提供任何证明自己现役运动员身份,也无法证明任何自己作为教练员成绩的申请人,重点说明对于某些技术性要求高的运动,运动员阶段的经验是成为教练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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